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和日常管理由合作导师所在研究组负责,人事管理由生科院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所研究生部协助管理。

第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可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在本研究组内作开题报告,作开题报告后应积极申请全国、上海市、中科院和生科院博士后科学基金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其它科学研究基金。同时,应积极参加生科院组织的博士后培训班、学术年会以及年终总结。

第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协议工资制,享受优厚的薪资待遇,由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资质与博士后本人协商后确定。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五条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博士后,按规定可自愿参加上海市养老、医疗、待业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研究组支付。不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博士后,不参加上海市养老、医疗、待业保险。

第六条 按规定不参加上海市养老、医疗、待业保险的博士后及可参加上海市养老、医疗、待业保险但在未缴纳“四金”之前住院和意外伤害实行社会保险,门诊实行医疗互助。参加上海市养老、医疗、待业保险的博士后,缴纳“四金”后住院和意外伤害仍实行社会保险,门诊不再实行医疗互助。博士后家属所需一切医疗费用由博士后本人自理。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和生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国家的法纪。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达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办理退站手续。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除名(劝其退站)等处理。劝其退站由合作导师提出,生科院领导批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工作,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可出国参加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短期学术交流(或会议),但必须递交对方的邀请信与交流内容。出国手续由生科院博士后办公室统一办理,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实行研究组全成本核算(租房补贴除外)。全国博管办下拨的公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纳入博士后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外租房补贴、医疗保险和博士后联谊会活动等。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到的全国、上海市和中科院王宽诚博士后科学基金及其它科学研究基金全额下拨申请者所在研究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