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博士后进站和在站培训管理工作,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始终保持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根据生科院科技事业发展需求,设立生科院博士后培训基金,为使基金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博士后培训任务是使博士后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扩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博士后培训内容应切合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结合本职工作,使博士后掌握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和科学管理实验室的方法。培训内容应强调专业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第四条 博士后培训性质:以在职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安排参加占用工作时间的学历教育和3个月以上的全脱产学习。可采取国内外短期进修、研讨、讲座、交流、考察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第五条 博士后证书是记载博士后接受各类培训情况及成绩的有效凭证。博士后培训纪录作为博士后岗位聘任和年终考核的重要考评指标。
第六条 博士后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培训的主管部门是生科院人事教育处。
第八条 各单位要把博士后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提出培训意见,生科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统筹安排,积极落实。
第九条 博士后在职培训,采用组织安排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办法,以组织安排为主,优先安排并派遣工作认真、做出成绩、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参加。
第十条 博士后参加培训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单位支付费用,应先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博士后要遵守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生科院的有关制度,积极参加生科院的各类培训。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接受培训期间,生科院所属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参加的各类培训,凡占用工作时间的均作公假处理,不再补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经培训所获得的经教育部认定的毕业证书,生科院将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博士后参加其它学历教育应采用业余自费的方式。
第四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六条 博士后培训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形式可灵活多样,可采用培训证明、总结和证书制度。
第十七条 博士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发放中国科学院统一印制《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并由人事教育处或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颁发、登记等日常管理。登记结果将作为个人年终考核、薪级工资调整、岗位聘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的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批评。
(一) 未经单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培训计划者;
(二) 培训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博士后培训经费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解决。博士后培训经费纳入生科院在职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总预算。
第二十条 博士后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坚持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账号、明晰反映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批准参加的各类在职培训,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的一律不予报销,不补办申请培训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参加的各类专业考试只能报销一次费用,未通过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各类培训,如所需费用超过5000元/人或超过经费支付能力,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